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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南优惠出口关税和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的第 111/2020/ND-CP 号法令

"Viet Uc 是公共利益实体的 40 家审计公司之一

"2020 年 9 月 18 日,政府颁布了关于越南优惠出口关税和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的第 111/2020/ND-CP 号法令(“第 111 号法令”)以实施该协议。 2020 - 2022 年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EVFTA)。

与自2020年8月1日起生效的EVFTA一起,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的第111号法令将促进欧盟与越南之间的贸易交流。 111号令也对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的进出口报关单追溯生效。

相应地,凡在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进行进出口报关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交退税资料:本条例所指。

但是,这些优惠关税仅适用于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前提是它们符合本法令规定的条件。 .

EVFTA协定项下进口特别优惠税率适用条件:

+ 与第 111 号法令一起颁布的特惠进口关税中规定了进口商品。
+ 可从欧盟、安道尔公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境内进口到越南(仅适用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并且是从非关税区进口到国内市场的;
+ 货物必须符合货物原产地规定,并根据EVFTA协议的规定提供原产地证明。
注:根据欧共体在Ares(2020) 1982973号函中的官方通知,从欧盟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文件”将包括:

+ 由注册了 REX 代码的出口商出具的自我证明文件;或者
任何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自我证明文件证明货物不超过 6,000 欧元。因此,欧盟不适用根据原产地证书EUR.1(C/O表格EUR.1)或合格出口商的原产地自我证明形式的原产地认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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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澳是一家独立的审计机构,于 2007 年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获得许可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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