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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Covid-19 疫情已导致许多企业和商业家庭暂停营业。以下是企业和经营户在暂停营业时需要了解的事项。
一、停业须办理通知手续
*对于企业
根据 2020 年企业法第 206 条第 1 款,企业必须在通知截止日期前不迟于停业或复业之日前 0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商登记机关。
此外,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66 条第 1 款,如果企业希望在通知期届满后继续停业,则必须至少在终止日期前 03 个工作日通知。继续暂停营业。
*对于商业家庭
根据法令 01/2021/ND-CP 第 91 条:
停业超过 30 天的,营业户必须通知其营业登记地区的工商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因此,如果业务停止少于 30 天,则无需通知。
此外,如果经营户在通知期限前停业,经营户应至少在 03 个工作日内向经营户登记所在地区的商业登记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暂停营业前。
2. 停业期限
*对于企业:
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如需再次暂停营业,必须到商业登记署办理通知手续。 (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66 条第 1 条)
*对于商业家庭:
经营户可以无限期地停业。 (第 01/2021 号法令第 91 条第 1 条)
4. 未通知税务机关停业
根据151/2014/TT-BTC号文第14条规定,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将纳税人停业或复业的信息,自收到之日起02(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机关。纳税人的文件。
因此,向税务机关发送通知是商业登记处的责任。企业只需提交停业通知。
五、纳税人停业停业期间的注意事项:
根据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2 条:
- 纳税人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资料,除非纳税人暂停经营或业务的时间不足整月、季度、日历年或财政年度,仍需提交月度和季度纳税申报资料;年度结算记录。
- 以单一税法纳税的企业户和个人应暂时停止营业,其业务由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长的规定重新确定。
- 纳税人不得使用发票,也无需提交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纳税人依法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发票的,应当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并按规定提交发票使用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