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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20 年 12 月 5 日起关于税务管理的第 126/2020 号法令的一些新要点

"05个案例不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
一、纳税人仅从事按税种税种规定不征税的经营活动。
2、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免税的个人,但接受遗产或赠与为不动产的个人除外;房地产转让。
3、仅从事出口活动的出口加工企业,无需提交增值税申报资料。
4. 纳税人根据第 126/2020 号法令第 4 条的规定暂时停止经营或经营。
5.纳税人提交TIN注销档案,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终止经营、解除合同或者企业重组的除外。
(法令 83/2013/ND-CP 中的现行规定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补充关于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措施的指导意见
2019年《税收征管法》增加了一项强制执行税收征管行政决定的措施,特别是“以停止进出口货物海关程序的方式强制执行”。
(与第 129/2013/ND-CP 号法令第 19 条和本法令的指导文件相比,第 126/2020 号法令增加了对该措施的详细指导) 土地使用税和货币债务不得注销。租地租水面保护和开发稻田
根据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h 点第 2 条的规定,国家预算的其他收入的支付者有权获得国家预算应付款项的债务减免,如果他们属于以下情况。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地租、水面地租和稻田保护开发款的除外。
免除债务档案的材料、权限和责任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免除土地使用、地租、水面地租和稻田保护开发资金等债务。
(目前,156/2013/TT-BTC 号文第 48 条第 3 款仅规定不得核销土地使用税和地租债务。《土地法》和《土地法》实施指导文件中的规定)。从工资和工资中赚取收入的非居民个人无需申报 PIT 最终确定。
根据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d.3 条第 6 条,有额外税款需要缴纳或多缴税款的个人在下一个纳税期要求退还或抵消,直接申报决定。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每年最终结算后应缴纳的附加税为50,000越南盾或以下的个人(新);
2、个人应纳税额少于暂缴税额,且下一纳税期未要求退、抵税的;
3. 取得工资工资收入的个人,在单位签订0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在外地当年月均收入不超过1000万越盾,已被扣留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0%,如果没有要求,则不需要对该收入进行税务最终确定;
4. 用人单位购买人寿保险(自愿性退休保险除外)、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已缴纳的累积保费的其他可选保险的个人。雇主向雇员购买或缴付的部分,按保费金额的10%预扣个人所得税,雇员无须为雇员完成个人所得税。此收入(新)。
(与151/2014/TT-BTC号文第12条相比)
3个季度临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不少于全年税额的75%
根据126号令第8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前三个季度临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的75%。税额按年结号令第8条第6项第b项规定。
纳税人当年前三季度缴纳的暂缴税款少于暂缴税额的,应当自暂缴企业所得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次日起,按少缴的税款计算滞纳金利息。第三季度。到将未缴税款缴入国家预算之日。
银行必须应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客户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纳税人的支付账户信息,包括:
+ 账户持有人姓名;
+ 根据税务机关签发的税码的帐号;
+开户日期,开户日期。
上述账户信息的提供是在自 2020 年 12 月 5 日起的 90 天内首次进行。账户信息的更新是每月 10 天进行的。下一个。
商业银行应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要求,通过账户、账户余额和交易数据提供交易信息,以检查、审查和确定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缴纳并采取措施强制执行税收征管行政决定。
税务机关依法对信息保密负责,对信息安全负全部责任。
(法令 83/2013/ND-CP 中的现行规定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个人代领股票分红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
第 126 号法令规定,代为接受证券股息的个人组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个人是接受证券红利的现有股东;个人有权记录因资本收益而产生的额外资本;个人以房地产、出资和证券的形式出资如下:
+ 对于接受证券股息的个人;如果个人是获得证券红利的现有股东,则该组织负责代其申报纳税,并在该个人转让相同类型的证券时代其缴纳资本投资所得的税款,具体如下:
+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证券,代表证券公司申报纳税的机构,个人开立存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个人委托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资金。
+ 对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证券,机构应按以下方式申报纳税:
已在证券存管中心注册集中证券的公众公司证券,为证券公司或个人开立证券存管账户的商业银行申报纳税的机构。证券。
股份公司的证券尚未成为上市公司,但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为代表受委托证券公司申报纳税的机构;证券不属于本款规定情形的,以证券发行人名义申报纳税的机构为证券发行人。
+ 个人增资记为收入增加的,个人出资的机构代为申报纳税,个人出资后的资本投资所得代缴所得税.资金转移,资金撤出。
+ 个人以不动产、出资或证券出资的,由个人出资的机构代为申报纳税,并代缴不动产转让所得、资金转让所得、证券转让收入。

明确代收证券股息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
第 126 号法令第 7 条第 5 款 d 点,适用于接受证券股息的个人;如果个人是获得证券红利的现有股东,则该组织负责在个人转让相同类型证券时的资本投资收入代纳税和代纳税...
因此,该组织负责代表接受证券股息的个人申报和缴纳税款,而不是个人申报;作为现有股东的个人获得证券红利,个人可以记录由于资本收益而增加的资本。


与个人有业务往来的组织,个人不直接报税
根据126号令第7条第5款c点的规定,组织与个人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不直接申报纳税。不论合伙经营成果的分割形式如何,各组织均应按照本组织的税收和税收管理法律,对合作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商业合作伙伴,同时代表商业合作者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126号令第七条第5款c点规定:“组织与个人开展业务合作的,个人不得直接申报纳税。不论合伙经营成果的分割形式如何,各组织均应按照本组织的税收和税收管理法律,对合作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合作经营,同时代合作经营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组织与属于税收征管法第 51 条第 5 款规定的家庭企业的个人或从事业务的个人有业务往来,并且该个人与合作业务的业务范围相同。与组织、组织和在 与组织、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与实际合作经营成果相对应的纳税申报。
多省活动多、业务多的纳税人申报纳税地点的详细说明。
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在多省开展多项活动和业务的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资料的地点为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情况与总公司所在地省市不同:
1. 投资项目所在地的126号令第七条第2款d点规定的情况,在投资项目所在地申报投资项目的增值税。
2.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房地产转让、转让房屋(包括按期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情况)在房地产交易发生地申报增值税。
3、在发电厂所在地申报增值税。
4、在应征消费税商品的生产、加工地或应征消费税服务提供地(电脑彩票业务除外)申报消费税。
纳税人直接进口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国内销售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直属税务机关申报消费税。
五、在应征环境保护税商品的生产地申报环境保护税,但第126号令第十一条第a项第4项规定的石油、石油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税除外。
六、在煤炭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含内需)申报环境保护税,但126号令第十一条第4款b项规定的环境保护税除外。
7. 申报自然资源税(水力发电厂库床位于同一省区的水电生产活动的自然资源税;原油开采、出口和销售除外);开采和销售天然气的活动和被指派出售被扣押或没收的自然资源的组织的自然资源税;由国家主管机构许可或不属于主管当局的非正常自然资源开采。在法律规定需要许可的情况下)。
八、在有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附属单位、经营场所所在地,申报企业所得税。
9.开采矿产地的环保费(原油、天然气、煤气除外;组织向小矿商收购、收集矿产)。
10.在附属单位所在地和营业地点申报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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