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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132/2020/ND-CP - 对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最新情况

"2020 年 11 月 5 日,政府发布了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132 号法令”),规范关联交易企业的税收管理。该法令自 2020 年 12 月 20 日起生效,自 2020 年企业所得税期间起适用。(本法令取代 2017 年 2 月 24 日第 20/2017/ND-CP 号法令(“20 号法令”)和第 68 号法令/2020/ND-CP 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1. 标准独立交易价值范围的变化
从2020财年起,纳税人重新评估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状况,确保根据独立交割价值的利润率在新的标准独立交易价值范围的范围内,根据法令第4条第9款132:“标准独立交易价值范围是从第35个百分点到第75个百分点的价值集合……”(不同于20号法令:交易价值范围……”标准独立性是从第一个到第三个四分位数,相当于第 25 至第 75 个百分位数)。

2. 附属公司(“BLK”)的其他案例
根据第 132 号法令第 2 条第 2 条第 2 条:添加确定为 BLK 的案例,具体而言:
“……处于夫妻关系中的个人;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继母、岳父母、岳父母;配偶、儿媳、女婿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继子女;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夫,姐夫,姐夫,同父异母的嫂子或同父异母的兄弟,与不同的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子;阿姨,叔叔,叔叔,阿姨和侄子;”
企业与经营或控制企业的个人或与第 132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第 g 点规定的关系之一中的个人发生以下交易:
 交易、转让出资至少占企业所有者在纳税期内出资的25%;
 借贷交易至少等于纳税期内交易时所有者投入资本的 10%。

三、税务机关为纳税人(NNT)解释关联交易价格记录创造条件的附加责任
132号令第2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有责任为纳税人证明和解释资料和档案中使用的独立比较人的数据创造条件。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为加强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负责支持和指导纳税的实施;提供信息和文件以履行纳税义务和福利。从而增强纳税人的文件解释作用,限制纳税人提供不完整/不完整的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文件文件,导致税务机关征税的风险。

4.根据越南的国际承诺补充国际机构实施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的权力和责任,并根据双边协议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根据越南在国际税务条约中的国际承诺,实施自动信息交换机制。税务机关应定期、每年在门户网站上通知有权自动交换纳税人州际收入报表(“CbCR”)信息的外国税务机关名单。税收电子。同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双边协定,调整转让定价的确定。
5.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档案免于编制的其他情形
此前,20号令仅对01号表(现为附件一)三、四部分的关联交易价格申报和确定主体进行了豁免,但并未明确该主体是否免于备案。粗略与否。

132号令增加了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免于编制转让定价文件的情况:
 + 只有与 BLK 的交易才需要缴纳越南的 CIT;和
 + 采用与 BLK 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
 + 任何一方均无权在纳税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6. 提供州际利润报告(“CbCR”)的新指南
CbCR 支付的规定确保了纳税人在参加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论坛时的便利和越南的承诺,符合背景条件。越南现场。具体来说:

 对于在越南拥有最高母公司且年综合全球收入为180000亿越南盾的企业,他们负责编制CbCR,并在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给越南税务机关。财政年度结束。
 对于母公司在国外的企业,如果越南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自动信息交换机制收到 CbCR,则无需向越南税务机关提交 CbCR。
同时,指导最高母公司纳税人按照居住国规定无需缴纳CbCR的情况,应遵守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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