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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暂时停止向退休和遗属基金缴款的条件

雇员和雇主暂停向退休和遗属基金供款的条件以前在第 23/2021/QD-TTg 号决定(现在第 33/2021/QD-TTg 号决定中修订。TTg)中有所指导,具体如下:

已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暂停向退休和遗属基金供款至 2021 年 1 月底但受 Covid-19 大流行影响的雇主,导致雇员人数减少 10%。与 2021 年 1 月相比,提交申请时的社会保险或更多。
(此前要求将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削减15%以上;确定削减职工人数的时间与2021年4月相比)。

减少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包括:
+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的员工人数减去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的人数。用人单位书面要求的日期.
(与之前相比,将时间线从2021年5月1日更改为2021年2月1日)。
+ 已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但一个月内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时间为14个工作日或以上的员工人数
+ 正在休无薪假但一个月内有 14 个工作日或更长的无薪假的员工人数。
+ 一个月内被裁员 14 个或更多工作日的员工人数。

 

- 上述参加社会保险减免的员工人数仅包括工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满1个月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人员。合作社领取工资; 不包括自2021年2月1日起退休并享受养老金的员工。 (与之前相比,将时间线从2021年5月1日更改为2021年2月1日)。

因此,停止向退休和遗属基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较之前有所放宽,有助于扩大该政策的受益人。

第 33/2021/QD-TTg 号决定由总理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发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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