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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2021年5月26日,财政部印发第36/2021/TT-BTC号文,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企业资本资产管理使用等多项内容进行了指导。 .据此,第 36/2021/TT-BTC 号文第 2 条指导企业注册资本调整如下:
1. 调整注册资本100%由国家持有的企业的注册资本。
a) 新设企业,根据主管机关确定的企业设立方案和实际拨付国有资金数额(无建设投资项目的新建企业),按核准的竣工竣工决算划拨国家资金由主管部门(对以移交建设投资项目为基础新设立的企业)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记录所有者投资资本的增加。企业设立时,应在《商业登记证》中登记注册资本与国家根据《企业法》已经划拨和投入的实际资本相等的资本水平。
b) 对于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符合第 91/2015/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4 条、第 32/2018/ND-CP 号法令第 1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政府第 140/2020/ND-CP 号法令第 2 条。
从 2020 年或之前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必须根据第 140/2020/ND-CP 号法令第 21 条第 2 条的规定审查并制定计划,以确定特许资本和额外投资来源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140/2020/ND-CP号法令第7条第2条规定的无需补充注册资本或未编制确定注册资本和额外注册资本投资来源的计划的企业,业主代表机构为负责审查、决定和指导企业将股权资本来源与章程资本之间的差额上缴国家预算。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偿债义务。自业主代表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企业负责将企业的股本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上缴国家预算,同时实施现核算的减少根据现行规定,所有者的投资资本。
2. 增加对股份公司、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本投资时章程资本的调整,应符合本令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第 91/2015/ND-CP 号;第 32/2018/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5 条;第 121/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政府第 140/2020/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9 条和第 10 条。
业主代表机构应当指导负责的资本代表,依照企业法的规定,要求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增资登记。同时,书面告知公司实际投入(实缴)的国有资本总额和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用于投资股份公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01个月内送交业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36/2021/TT-BTC 号文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