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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2026/NĐ-CP号法令:关于承包商选择值得关注的主要新规定

2026年9月9日,越南政府颁布第349/2026/NĐ-CP号法令,对有关招标法部分条款及承包商选择实施措施的若干政府法令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本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349/2026/NĐ-CP号法令重点修改和补充了与报价收集、专家组和评审组、指定承包商、低价值采购、招标活动监督、异议处理、分包商管理以及使用国家预算订购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机制相关的多项规定。

这些变化预计将进一步明确实施流程,提高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同时加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1. 关于收集报价及根据报价确定价格的规定发生变化

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关于收集报价的新规定。

根据法令,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必须至少收集1份报价,并鼓励收集超过1份报价

报价要求必须由采购方发布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有意参与的单位应在报价要求发布之日起至少0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报价。

  • 如果有多个报价,采购方可以确定平均价格。如果某一报价或报价中的某一项目价格高于或低于平均价格的30%,采购方有权在确定平均价格时排除该报价。

关于药品、化学品和医疗设备的专门规定

对于采购以下产品的招标包:

  • 药品;
  • 化学品;
  • 检验、检测耗材;
  • 医疗设备;
  • 医疗设备使用的零部件、配件及替换材料,

采购方根据专业要求确定技术标准并组织报价收集。

有意参与的单位提交报价的期限,自国家招标网络系统发布报价要求之日起至少为10天

特别是,当存在02份或以上报价时,采购方可以选择符合其财务能力和专业要求的最高报价

法令同时强调采购方有责任确保报价收集过程公开、透明;提供报价的单位应对价格信息的适当性负责,并遵守有关竞争、低价销售及虚高价格的法律规定。

2. 在部分情况下放宽专家组和评审组成员的条件

第349/2026/NĐ-CP号法令补充了以下招标包的相关规定:

  • 科学、技术和创新项目;
  • 高新技术应用项目;
  • 新技术应用项目;
  • 不形成项目的采购预算中的招标包。

在这些情况下,采购方可以根据成员是否具备履行所分配工作的能力来决定专家组及评审组成员,而不必强制满足一般规定中的部分要求。

如果需要征求意见或聘请不属于采购方或招标咨询单位人员的专业领域专家,所聘专家不强制要求持有招标专业业务证书

这一规定为具有特殊性质的招标包灵活调动专业人才提供了更多空间。

3.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信息更新责任

采购方在完成合同规定的进度节点后,应当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更新合同实际执行进度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涉及以下事项发生变化或新增情况:

  • 分包商名单;
  • 工作范围;
  • 分包商使用比例;
  • 特殊分包商,

采购方也必须在系统上更新相关信息。

该规定有助于加强承包商选择完成后的合同执行过程跟踪。

4. 扩大适用指定承包商的部分情形

第349/2026/NĐ-CP号法令对可以采用指定承包商方式的情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

其中值得关注的包括:

1/ 第一,具有紧急要求的招标包,必须根据有权机关的决议、结论及指导文件中的要求立即实施,以确保项目进度。

2/ 第二,为确保项目内各工程之间的连接和同步而需要立即实施的招标包。

3/ 第三,已经组织招标但未能选择承包商的招标包,例如:

  • 没有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
  • 没有利害关系申报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 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要求;
  • 所有承包商均不符合实施该招标包的要求。

此外,法令还增加和修改与数字化转型有关的指定承包商情形,包括国家数据库、共用数字平台、行政手续办理信息系统、数据集成和共享平台以及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开发、升级和扩展。

5. 调整部分招标包的金额门槛

法令规定:

  • 属于不形成项目的采购预算、且招标包金额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招标包;
  • 项目中的咨询服务招标包,金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
  • 项目中的非咨询服务、货物、建设工程及混合型招标包,金额不超过50亿越南盾

企业、采购方及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在确定承包商选择方式时,应特别关注这一规定。

6. 简化金额不超过1亿越南盾的招标包采购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关于金额不超过1亿越南盾的招标包或采购事项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采购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确保节约、有效并自行对其决定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决定采购事项。

对于这些情况:

  • 不需要满足第79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 不强制执行通常的指定承包商程序;
  • 但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完整的发票和证明文件。

此外,如果某一招标包同时属于通常程序和简化程序下可以采用指定承包商的情形,采购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程序实施。

7. 增加特殊领域适用指定承包商的多种情形

法令还对部分特殊领域的承包商选择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其中包括:

  • 法律服务、律师服务;
  • 为国内和国际工作代表团购买机票;
  • 为赴越南参加会议、研讨会的国际来宾代表团购买机票;
  • 餐食、学校餐食;
  • 用于提供餐食的粮食、食品及投入原材料;
  • 某些体育服务;
  • 用于送达外国文件的邮政服务;
  • 按照支持券(Voucher)机制提供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 为特定对象提供的定期健康检查、免费筛查服务;
  • 与规划、清算、解散、破产及商品交易所交易相关的部分情形。

对于支持券(Voucher)机制,法令还规定支持机构负责制定评价标准、质量控制、能力评价以及供应方名单的选择。

8. 加强合同执行结果和货物质量的信息公开

第349/2026/NĐ-CP号法令增加了公开订购合同执行结果信息以及已使用货物质量信息的要求,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公开的信息可以包括:

  • 执行进度;
  • 货物和服务质量;
  • 合同违规情况及违规原因;
  • 其他规定要求的信息。

合同执行结果信息必须在订购合同执行期限结束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发布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

已使用货物的质量信息也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公开。

9. 加强招标活动监督机制

法令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招标活动定期监督机制

部委、行业及地方的定期监督机构负责从多个来源接收、跟踪和汇总信息,包括:

  • 国家招标网络系统;
  • 采购方报告;
  • 组织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举报及反映;
  • 其他合法信息来源。

如果发现可能影响招标包或项目竞争、公平、透明、效率或进度的异常迹象,监督机构可以通知采购方进行审查并采取措施。

如果发现违规迹象,监督机构可以要求采购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处理,或者在必要时成立监督小组。

值得注意的是,监督结果以及整改、纠正要求的执行情况也将公开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

10. 调整异议处理期限和程序

新法令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活动中的异议处理规定。

  •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承包商、机关或组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0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方提交异议。
  • 对承包商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承包商必须在发布承包商选择结果通知之前提交异议。

采购方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

  • 对承包商选择结果提出异议的,承包商可以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发布承包商选择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交异议。

如果异议处理委员会受理并处理异议,处理期限为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

  • 对包含多个复杂问题的异议,异议处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在规定处理期限届满后最多延长10日

11. 增加无承包商参与情况下的处理机制

如果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没有任何承包商参与,采购方可以采用相应情形下的指定承包商方式,或者按照规定选择其他处理方案。

在部分情况下,可以将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延长05个工作日;对于其他招标包,最短可以延长10日

该规定旨在为招标过程中没有承包商参与的情况提供进一步的处理依据。

12. 关于承包商人员违反招标法律的新规定

法令还规定,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人员因违反招标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法院判处有罪,且该行为与承包商中标有关,则采购方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采购方必须:

  • 终止合同;
  • 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 仅支付已经完成并按照合同验收的工作部分。

该承包商将被视为未完成合同,相关信息将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公布。

13. 明确部分情况下货物补充及替换的规定

法令增加了相关规定:当某一招标包只有一家承包商参与,其投标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普通、常用且市场上已有供应的货物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可以适用相关机制。

如果这些货物项目的总价值不超过招标包金额的1%,采购方可以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承包商补充或替换货物。

但是,补充或替换货物的价格不得高于原报价中的货物单价

14. 评审过程延长时恢复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机制

如果投标文件或建议文件的评审时间延长,导致投标文件失效,采购方可以要求承包商恢复投标文件、建议文件以及相应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如果承包商不同意或拒绝恢复有效期,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审查和评估,但不会因此按照招标法律受到违规处罚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实际操作中评审时间超出预期的情况。

15. 更明确地规定分包商的管理和使用

法令修改了分包商管理规定,以进一步明确采购方和承包商之间的责任。

采购方在招标文件或要求文件中规定允许使用分包商的最大金额比例

承包商可以提出:

  • 使用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部分;
  • 该部分工作的金额;
  • 如果已经确定,则提供分包商名称。

在部分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时尚未确定分包商名称,可以暂不列明名称,但必须明确分包商拟承担的工作范围及预计金额。

法令还规定,更换或增加分包商必须按照规定获得批准;同时,承包商仍需对分包商承担的工作部分的工作量、质量、进度以及其他义务负责。

  • 为实施招标包而从供应商或个人处购买原材料、燃料、材料、物资、备件、机械设备,或者租赁施工设备、人员,不被视为本法令规定的分包商使用

16. 建立招标价格数据库

第349/2026/NĐ-CP号法令在相关规定中增加了**“建立招标价格数据库”**的内容。

这将成为逐步加强招标活动中价格确定、价格参考和价格评估数据的重要基础。

17. 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订购规定

法令第二章修改和补充了第32/2019/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该法令涉及使用国家预算经常性支出资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进行任务分配、订购或招标。

调整内容主要涉及:

  • 订购预算;
  • 单价和订购价格;
  • 价格补贴水平;
  • 单价和订购价格的确定;
  • 紧急订购任务机制;
  • 经济技术定额和成本定额;
  • 已签订订购合同的过渡机制。

特别是,对于必须立即实施的紧急订购任务,如果主管机关尚未发布单价或订购价格,在部分情况下,机关或单位可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最高为按照上一年度执行价格计算的订购金额的90%,或有权机关批准预算的90%。正式单价或订购价格确定后,将按照规定调整合同。

18. 过渡规定及生效时间

根据第28条,第349/2026/NĐ-CP号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即2026年9月9日。

  • 对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经作出订购决定或已经签署订购合同的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继续按照本法令规定的过渡性规定执行。
  • 对于部分已经获得2026年预算,但尚未作出订购决定、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订购机关可以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条件选择继续适用旧规定或适用新规定。

对于部分在法令生效前已经签订国内生产疫苗采购合同的招标包,也规定了按照新规定进行合同调整、付款和价格确定的机制。

总结

第349/2026/NĐ-CP号法令为承包商选择活动带来了多项重要变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向:

第一,提高灵活性。 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选择承包商的招标包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领域,提高承包商选择和指定承包商的灵活性。

第二,简化部分程序。 例如1亿越南盾以下的采购、专家组和评审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过程中部分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

第三,加强公开性、透明度和责任。 通过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更新信息、公开监督结果和合同执行结果,以及进一步明确异议处理规定,强化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责任机制。

各机关、单位、采购方和承包商应及时审查新规定,以确保承包商选择及合同执行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第349/2026/NĐ-CP号法令于2026年9月9日颁布,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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