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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5%增值税适用条件

"2021年8月18日,海关总署向各省市海关发出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增值税的4069/TCHQ-TXNK公函。
 
相应地,43/2021/TT-BTC 号文(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对 219/2013/TT-BTC 号文第 11 条第 10 条——增值税税率 5.% 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第 8 条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第 26/2015/TT-BTC 号通知第 1 条)如下:

“医疗器械具有进口许可证或流通登记证或符合医疗法规或《医疗器械专业化管理名录》规定的标准公布申请收据。卫生部各部门可根据与卫生部部长2018年5月15日第14/2018/TT-BYT号通知同时公布的《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确定商品编码。以及修订和补充(如有)。
 

棉花、绷带、医用纱布和医用卫生棉条;预防和治疗药物,包括成品药、药用成分,但功能性食品除外;疫苗;医用生物制品、制备注射剂的蒸馏水和输液;帽子、衣服、口罩、手术手套、手套、下肢套、鞋套、毛巾、专业医用手套、胸袋和真皮填充物(化妆品除外);用于医疗用途的化学测试和灭菌材料。”

基于上述规定,请各省市海关按照上述43/2021/TT-BTC号文的规定,组织实施进口医疗器械增值税政策。以上。

相应地,如果符合医疗法规定的进口许可证或流通登记证或收到标准公告档案的要求,或在医疗器械清单上的医疗器械专业管理代表。卫生可根据与14/2018/TT-BYT号文一起公布的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确定货物编码,适用增值税税率。是 5%。

2021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官方函件 4069/TCHQ-TX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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