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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21/ND-CP号令修改发票行政处罚条例

2021 年 11 月 16 日,政府发布第 102/2021/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关于制裁税收、发票、海关、...
相应地,修改了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中关于制裁发票行政违规行为的多项规定,例如:

关于处罚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处分时效为02年(原为01年)。

关于对开具发票行为的制裁,
针对第 2 条规定的行为,修改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2 条第 2 条,不制裁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2 条第 2 条规定的提供和销售发票的行为, 第 1 条法令第 22 条、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2 条。

关于对销售商品和服务时违规开具发票的处罚
补充对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完整填写发票内容的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该行为的罚款为 4,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 越南盾。


关于遗失、焚烧、损毁发票行为的处罚

修改和补充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第 3 和第 4 条如下:

-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4,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已向税务机关开具或购买但尚未开具的发票遗失、烧毁或损毁;
+ 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烧毁或损坏已开具的发票(转让给客户),卖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有证明购买和销售商品、服务的文件、文件和凭证;

如果买方丢失、烧毁或损坏发票,必须有卖方和买方记录事件的记录。
+ 遗失、烧毁或损毁已开具但尚未报税的发票;
有关各方必须对发票的丢失、火灾或损坏进行记录。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增遗失、焚烧或损毁已开具但尚未报税的发票行为)。

- 已开具或申报的发票在使用或保管期间遗失、焚烧或毁损,处500万越南盾以上1000万越南盾以下罚款,但本条第1、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6 条。


注:以上罚款级别适用于个人,如有组织违规,按个人加倍处罚。


第 102/2021/ND-CP 号法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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