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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2021 年 6 月 4 日,政府发布了第 57/2021/ND-CP 号法令,补充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20 条第 g 点第 2 条(在第 12 号法令中修订和补充)。 /2015/ND-CP) 关于生产配套工业产品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CIT) 激励措施。
因此,第 57/2021/ND-CP 号法令补充了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主体:
——2015年1月1日前实施的投资项目(新投资、扩招)制造业产品列入重点发展配套产业产品目录。
- 满足2014年11月26日国会颁布的税法第71/2014/QH13号修正补充法规定的配套工业产品生产项目条件,自1月1日起实施,2015 年。
- 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配套工业产品制造奖励证书。

此前,政府发布了第 12/2015/ND-CP 号法令,对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进行了修订,但并未对生产获得许可和运营的配套行业产品的项目提供过渡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前有效。
因此,颁布第 57/2021/ND-CP 号法令,针对 2015 年 1 月 1 日前运营的配套工业产品项目,依法给予企业所得税投资优惠政策。法律。
第 57/2021/ND-CP 号法令自 2021 年 6 月 4 日起生效。
因符合本令规定(包括经主管机关查验情况)导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如有)减少的,纳税义务人应书面出具要求报送直接主管税务机关减少已申报或经主管机关查验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及相应的滞纳金利息。响应(如果有)。调整减额后,存在多缴税款或滞纳金利息的,适用2019年6月13日税收征管法第60条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