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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失业保险金缴费期限被保留的案例

"失业保险 (UI) 已帮助许多工人(雇员)在失业期间获得一笔钱来保障他们的生活。然而,由于许多不同的原因,许多人仍然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员工有权预留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呢?
根据 28/2015/TT-BLDTBXH 号文第 9 条第 2 款,在下列情况下,员工有权保留失业保险费支付期限作为计算下一期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一)职工未来领取失业救济金决定的;
(二)职工不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三)奇数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保留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奇数月);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终止领取失业救济金:
+ 找工作;
+ 执行兵役和警察服务;
+ 将学习整整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
+ 遵守对感化所、义务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实施送检措施的决定;
+ 被法院宣告失踪;
+ 被拘留;服刑。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保留期为失业保险费总缴费期减去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期,具体如下:
(保留失业保险费缴纳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总时间)-(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期限)
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支付期限按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每个月相当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2个月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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