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对进出口不征税情形的补充规定

"这是对 2021 年 3 月 11 日颁布的第 18/2021/ND-CP 号政府法令进行修正的第 18/2021/ND-CP 号法令的内容,补充了指导出口税法的第 134/2016/ND-CP 号法令和税收。进口。

据此,对不征收进出口税的情形,补充规定如下:

- 应退税但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货物不征税,例如:
+ 出口货物必须重新进口的退税;
+ 必须复出口的进口货物退税;
+ 允许临时进口转口的组织和个人的机器、设备、工具和交通工具的退税;
+ 为生产经营进口而出口的货物退税;
+ 纳税人已缴纳进出口税款但没有进出口货物或进出口货物少于已缴纳税款的退税;最低税额的情况不予退还。
- 不征收进出口税的货物不征税:
+ 出口货物必须重新进口的退税;
+ 必须复出口的进口货物的退税。
纳税人在清关时或货物清关后向办理进出口手续的海关提交免税单证。

第 18/2021/ND-CP 号法令自 2021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并废止 90/2011/TT-BTC、201/2012/TT-BTC、81/2013/TT-BTC 和 116/2013/TT 号通知-财政部的BTC。"
 

vietaustralia
越澳审计责任有限公司
越澳是一家独立的审计机构,于 2007 年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获得许可并成立。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