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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变更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自2025年7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将更加严格,尤其是在付款方式方面。

1. 2025年7月1日之前与之后的比较

现行规定: 购买金额低于2000万越盾的商品或服务可在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抵扣增值税。
新规定: 所有进项发票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 新规定的目的

  • 防止增值税退税欺诈

  • 加强资金流管理

  • 鼓励企业采用非现金支付

3. 企业需要准备的事项

  • 审查所有采购支出

  • 制定付款方式转换计划

  • 培训会计及采购部门

4. 重要提醒

  • 偏远地区的采购可能有特殊指导。

  • 若不符合支付条件,进项税不得抵扣并将计入成本。

结论:
从2025年7月1日起,所有进项发票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否则不得抵扣增值税。企业必须尽快调整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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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澳是一家独立的审计机构,于 2007 年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获得许可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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