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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因此,在 07/02/05 的第 23/2021/QD-TTg 决定中规定了雇主借贷款支付停工工资、支付工资以恢复生产的条件、文件和程序。 7/2021。
贷款条件

*雇主在完全符合以下条件时,有权借钱支付工资以停止工作:
- 有合同工作的雇员在雇员停止工作前一个月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且必须按照卫生部第 99 条第 3 款的规定连续停止工作 15 天或以上。劳动法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 贷款申请时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无坏账。
* 雇主在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在恢复生产经营时,有权借入资金支付员工工资:
- 适用于在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暂时停止运营以预防和控制 COVID-19 流行病的雇主。
+ 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雇主必须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暂停运营,以预防和控制 COVID-19 流行。
+ 有合同工作的员工在申请贷款之前参加了强制性社会保险。
+ 有恢复生产和业务的计划或计划。
+ 申请贷款时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无坏账。
- 对于在运输、航空、旅游、住宿服务领域经营以及根据合同派遣越南工人到国外工作以恢复生产和业务的雇主:
+ 有合同工作的员工在申请贷款之前参加了强制性社会保险。
+ 有恢复生产和业务的计划或计划。
+ 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没有坏账,在申请贷款时完成了 2020 年的税收确定。
档案、执行顺序和程序""
- 贷款申请档案包括:
+ 根据与决定 23 一起发布的附录中表格 12a、12b、12c 的贷款申请表。
样本 12a、12b、12c 下载以供参考:表格编号 12a、12b、12c
+ 根据与决定 23 一起发布的附录中的表格 13a、13b、13c 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名单。
表格 13a、13b、13c 下载以供参考:表格编号 13a、13b、13c
+ 经核证的副本或随原件附上的副本,用于与以下文件之一进行比较:商业登记证/合作社/企业户登记证;国家主管机构的设立决定(如果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有条件的业务线或法律规定的);投资许可证/投资证书(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
+ 授权书(如有)。
+ 一份文件副本,说明雇主必须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暂停运营,以预防和控制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的 COVID-19 流行病。2022 年 3 月 3 日(贷款支付工资以恢复生产经营)。
+ 23号决定第38条第2款规定对象的恢复生产经营计划或计划。
+ 税务机关关于第 23 号决定第 38 条第 b 点第 2 条规定的雇主的 2020 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通知的副本。
——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列明、依法对停工职工人数、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强制性的;恢复生产经营,支付职工工资;负责按时足额向社会政策银行偿还贷款,并符合23号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贷款条件。
- 用人单位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作为社会政策银行出借的依据。
- 雇主向商业家庭和个人的总公司或分行、代表处、营业地点或住所所在的社会政策银行发送贷款申请文件。接收贷款申请的截止日期不迟于2022年3月25日。
- 在收到雇主完整的贷款申请之日起 04 个工作日内,社会政策银行批准贷款。 拒绝出借的,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
- 在收到再融资之日起 03 个工作日内,社会政策银行将支付给雇主。
总理发布的第 23/2021/QD-TTg 号决定,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