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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2023年6月30日,政府根據國會2023年6月24日第101/2023/QH15號決議發布第44/2023/ND-CP號法令,規定增值稅減免政策。
因此,目前對各類商品和服務實行 10% 的增值稅減免,但以下商品和服務除外:
一是電信、金融活動、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交易、金屬及金屬預製件、礦產品(不包括煤炭開採)、煤焦、精煉石油、化工產品。 (詳細內容見與本令一起發布的附錄一)。
其次,商品和服務需繳納消費稅。 (詳細內容見與本令同時發布的附錄二)。
第三,信息技術法規定的信息技術。 (詳細內容見與本令同時發布的附錄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類貨物和服務的增值稅減徵,在進口、生產、加工、經營、貿易等環節統一適用。 對銷售的煤炭產品(包括煤炭開採後篩選、分級後銷售的情況)減徵增值稅。
本令附件一所列煤炭產品,除開採階段外,其他階段不享受增值稅減稅優惠。
實行封閉式銷售的企業和經濟團體也可享受銷售煤炭產品增值稅優惠。
與本令同時發布的附件一、二、三所列貨物和服務,依照本法規定不徵收增值稅或者徵收5%增值稅的,增值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增值稅法的規定,不得減徵增值稅。
增值稅減免
關於增值稅減免,該令規定,採用扣除方式計算增值稅的營業場所,對本令第1款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可以適用8%的增值稅稅率。本文。
按營業額百分比法計算增值稅的企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體工商戶),對符合條件的貨物和服務開具發票時,減按20%的增值稅計算稅率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減稅。
實施命令和程序關於實施順序和程序,該法令規定:本條第二款a點規定的營業場所,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提供減稅的商品和服務。比率行寫“8%”; 增值稅; 買方需支付的總金額。
營業場所銷售商品和服務,憑增值稅發票申報銷項增值稅;營業場所購買商品和服務,憑增值稅發票申報抵扣進項增值稅。發票。
本條第二款b點規定的營業場所,提供增值稅減稅貨物和服務開具銷售發票時,應在“現金金額”欄填寫全額貨物和服務金額。在減少商品和服務之前,在“添加商品和服務”行中寫下收入百分比中減少了20%的數字,同時註明:“減少...(金額)分別為20”%百分比根據第101/2023/QH15號決議計算增值稅稅率”。
本條第二款a點規定的營業場所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適用不同稅率的,增值稅發票上必須明確註明每種商品、第三款規定的服務的稅率本文的。
本條第二款b點規定的營業場所,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銷售發票必須載明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減免金額。
如果營業機構已開具發票並按照本法令規定的稅率或百分比申報未減免的增值稅,則賣方和買方應處理髮票。發票和憑證法。 賣方根據處理後的發票申報並調整銷項稅額,買方申報調整進項稅額(如有)。
本條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本令附件四第01號表格連同增值稅申報表,申報享受增值稅減稅的貨物和服務。
實施效果及實施組織
第44/2023/ND-CP號法令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