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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自2026年3月5日《第68/2026/ND-CP号法令》正式生效起,许多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经营者开始关注有关向税务机关申报银行账户和电子钱包的相关规定。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是否必须申报所有银行账户和电子钱包?事实上,法律并未要求申报所有个人账户,而仅要求申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账户。正确理解这一规定有助于个体经营者避免误解,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第68/2026/ND-CP号法令》第13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经营者有责任:
如实、完整申报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以确定纳税义务;
通过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信息:
在支付服务机构(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
在支付中介机构开立的所有电子钱包账户。
然而,该规定仅适用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账户和电子钱包。
换句话说,并非所有个人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都必须申报,只有用于收取销售款项、支付服务费用或进行经营交易的账户才需要申报。
申报期限: 对于正在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最迟须在2026年4月20日前完成申报。
根据新规定,如果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用于经营活动,则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例如:
用于收取销售收入的银行账户
与电子商务平台关联的账户
用于接收客户付款的电子钱包
用于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
申报这些账户有助于税务机关核对收入、管理纳税义务,并减少税收流失。
相反,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无需申报。
例如:
仅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个人账户
用于个人购物的电子钱包
接收亲属转账的账户
用于支付个人服务费用的电子钱包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交易不涉及经营活动,因此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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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是否需要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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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销售款项的账户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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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接收客户付款的MoMo电子钱包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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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家庭开支的个人账户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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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个人消费的电子钱包 |
不需要 |
基本原则:
用于经营 → 必须申报
仅用于个人 → 无需申报
除账户规定外,《第68/2026/ND-CP号法令》还明确规定了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
收入在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
示例:
某个体经营者于4月10日将电子产品交付给客户,则收入在4月10日确认,无论实际付款时间如何。
收入在服务完成或部分服务完成时确认。
示例:
某经营者于5月15日完成维修服务,则收入在该日确认。
正确确定收入确认时间对于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至关重要。
根据《第68/2026/ND-CP号法令》第8条规定,纳税依据为年收入5亿越南盾的门槛。
仅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
申报期限:次年1月31日前
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从收入超过门槛的季度开始申报
适用税种包括:
增值税(VAT)
个人所得税(PIT)
在以下情况下:
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使用与税务系统连接的收银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
税务管理系统可以基于以下数据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电子发票数据
税务管理数据
来自相关机构的信息
这有助于:
减少手工申报工作量
降低错误率
提高收入透明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系统自动生成申报表,纳税人仍需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自2026年3月5日起,根据《第68/2026/ND-CP号法令》,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银行账户和电子钱包。
但并非所有个人账户都必须申报。仅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生活的账户和电子钱包无需申报。
因此,个体经营者应明确区分经营账户与个人账户,以确保遵守法律规定并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