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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税收及发票领域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6年2月14日,政府第373/2025/ND-CP号法令正式生效。该法令对《税收管理法》的若干条款作出具体实施规定。
本法令对税务申报、税款汇算清缴,以及税收与发票领域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了重要规定。
第373/2025/ND-CP号法令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
对于2025纳税年度,如纳税人已根据以下文件进行申报:
2020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126/2020/ND-CP号法令;
2021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第80/2021/TT-BTC号通告;
则2025年度的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仍按照上述法令和通告规定的表格执行。
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的原油及天然气批次,纳税人必须按照第373/2025/ND-CP号法令规定的申报表格进行申报。
如本法令所引用的法律文件被修改、补充或替代,应适用相应的新法律文件规定。
根据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9条(经第310/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7款修订补充),以下情形不适用行政处罚:
凡依据《行政违法处理法》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在税收及发票领域同样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如纳税人因税务机关在其电子门户网站上正式公告的信息技术系统技术故障,而延迟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税务或发票手续的,应依据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1条第4款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
如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国家机关发布的书面指导文件或处理决定履行纳税义务(包括本法令生效前发布的文件),则不予行政处罚,亦不计算滞纳金。
例外情形:如税务机关在检查或稽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行为,但之后发现该违法行为的,仍应依法处理。
对于错误申报行为,如纳税人:
依法提交补充纳税申报材料;并且
在以下时间节点之前自愿全额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公布税务检查决定之前;
有权机关公布税务稽查决定之前;
或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前;
则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情形不因违反税务程序而受到处罚:
个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虽迟延提交申报材料,但存在应退税款的;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51条由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
在纳税人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期间,不因迟延提交申报材料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6条,下列行为被严格禁止:
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串通、包庇,以实施转让定价或逃税行为;
对纳税人实施刁难或骚扰;
滥用职权侵占或非法使用税款;
故意不申报或不完整、不准确申报纳税义务;
妨碍税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违规使用税务识别号或允许他人违规使用;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不开发票,或使用非法发票;
非法访问、篡改或破坏纳税人信息系统。
第373/2025/ND-CP号法令是完善税收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文件,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