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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第 70/2025/NĐ-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有关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2025 年 3 月 20 日,政府颁布了 第 70/2025/NĐ-CP 号法令,对 第 123/2020/NĐ-CP 号法令 关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重点调整了 发票的开具时间

本法令自 2025 年 6 月 1 日 起正式生效。

一、关于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修订

1. 必须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的主体(修订《第 11 条》)

以下主体必须使用 收银机电子发票

  • 年收入达到 10 亿越南盾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 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购物中心、超市、零售商店(汽车、摩托车等除外)、餐厅、酒店、客运服务、艺术、娱乐、电影院及个人服务活动等。

上述电子发票必须 直接连接并传输至税务机关

2. 电子发票的必填信息(修订《第 10 条第 6 款 a 点》)

  • 商品/服务名称:必须以越南语填写,并清晰、详细描述(如:三星手机、诺基亚手机……)。

  • 需注册所有权/使用权的商品(如汽车、不动产):必须填写 车架号、发动机号、地址、面积 等信息。

  • 运输服务:必须填写 车牌号和行驶路线

  • 通过数字平台运输的货物:发票上必须包含 商品名称、发件人姓名、地址、税号或身份证号

3. 取消可使用销售小票代替电子发票的规定(删除《第 9 条第 4 款 g 点》)

此前,零售/餐饮连锁店可 开具销售小票 以替代电子发票的规定已被 废除
目前,每笔交易都必须开具电子发票,除非 顾客明确表示不需要

4. 过渡至收银机电子发票的责任(新增《第 60 条第 2a 款》)

  • 若个体工商户/个人缺乏技术基础设施,税务机关 将提供支持

  • 若获得支持后仍拒绝转换,将依据 现行法律 进行处罚。

二、新增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1. 商品销售

  • 发票必须在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开具,无论是否付款。

2. 商品出口

  • 由卖方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 清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服务提供

  • 服务完成时 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付款。

  • 若在服务完成前或进行中已收款(不包括特定服务的预付款/押金),则应 在付款时开具发票

4. 特殊情况

a. 定期和周期性服务(如:电力、自来水、电信、物流、银行 - 贷款业务除外)

  • 发票开具时间不得晚于 次月 7 日账单周期结束后的 7 天内

b.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

  • 原油:在 交易完成并确定最终价格后 开具发票。

  • 天然气:根据 当月交付的数量 开具发票,且 不得晚于纳税申报期限

c. 贷款业务

  • 按照利息收取时间 开具发票。

  • 若利息 未收取且未计入账面,则在 收到利息时 开具发票。

d. 货币兑换代理

  • 服务完成时 开具发票。

e. 使用票价计算软件的运输服务(如:出租车应用程序)

  • 行程结束时 开具发票。

f. 医疗检查和治疗

  • 若客户未要求发票:应 在当日结束前 开具发票。

  • 若客户要求发票:应 即时 开具发票。

g. 社会保险

  • 付款时 开具发票。

5. 新增的特殊行业发票开具规定

  • 保险服务:在 确认收入时 开具发票。

  • 彩票销售:对于 预印彩票,发票必须在 下一次开奖前 开具。

  • 赌场及带奖金的电子博彩:发票必须 最迟在收入确定日(00:00 – 23:59)后的 1 天内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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