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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自2025年6月1日起,根据《70/2025/NĐ-CP号法令》(修订《123/2020/NĐ-CP号法令》),有关发票和凭证的规定将进一步严格。以下内容专为个体工商户做出说明:
根据《40/2021/TT-BTC号通知》第5条第4款和第7条第2款:
采用定额税缴纳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执行会计制度,也没有强制性要求保存进项发票。
但若使用“临时发票”,则仍需出示发票、凭证、合同等以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此外,根据《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有义务如实提供商品来源信息。因此,保留进项发票仍是预防检查风险的重要措施。
必须。无论是否有进项发票,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必须开具销售发票。
法律依据:
《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90条第1款: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不区分交易金额。
《70/2025/NĐ-CP法令》第1条第3款(a项):所有形式的交易(如销售、赠送、促销、内部消费等)都必须开具发票。
因此,即使没有进项发票,一旦发生交易也必须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根据《123/2020/NĐ-CP号法令》第5条(经《70/2025/NĐ-CP法令》修订),以下行为被明确禁止:
针对税务人员:
故意设置障碍,阻碍发票购买行为
包庇或协助使用虚假或非法发票
在检查发票过程中收受贿赂
针对经营者(企业或个体户):
制造或使用虚假、非法发票
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传送电子发票数据
阻碍、辱骂或对税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伤害
即便没有进项发票,个体户也必须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并遵守电子发票数据规定,以降低被税务稽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