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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在“VAS和IFRS的差异综合”系列的第2部分中,我们将继续探讨VAS和IFRS之间的其他重要差异,特别是涉及财务报告、业务合并、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投资的会计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请随我们与澳大利亚审计一起了解以下文章中的内容!
VAS 21 - 财务报告的呈现建立在IAS 1的早期版本基础上。与IAS 1当前版本相比,VAS 21在整体收入报告内容方面有主要差异,如下所示: IAS 1定义收入为增加股东权益的金额,不包括股东投资的金额。从这个角度来看,IAS 1规定有两种主要类型的收入:
(a) 来自业务运营和企业的其他活动的收入被记录在业绩报告中,例如销售额,提供服务,财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如清算收入,资产出售...)
(b) 不来自业务运营的收入,主要由企业基于对一些资产的重新评估而确定,因此不会被记录在业绩报告中,而是直接记录在股东权益中。例如:
IAS 1要求在(b)中提到的收入类型以一种名为“其他全面收入报告”的新报告形式呈现,以为财务报告的用户提供有关在期间与企业业务无关的股东权益变动的额外信息。 IAS 1允许企业选择两种呈现其他全面收入的方法:
(i) 提供一个包含两个部分的报告:部分1 - 利润/亏损报告; 部分2 - 其他全面收入报告; 或
(ii) 将利润/亏损报告和其他全面收入报告呈现为两个独立的、独立的报告。
VAS 21中未提到上述有关其他全面收入报告的所有问题。
根据VAS 11的规定,确定跨多个阶段的业务合并交易中的费用是通过计算每次交换的总费用来完成的,而不是按照业务合并交易完成的日期(购买日期或业务合并交易完成的日期)更新到合理价值。 实际上,这可能导致关于业务合并交易费用的信息不充分,因为来自先前购买交易的费用可能与在控制日期的费用相差较大。这种差异使得损益表上的差异不能及时记录。
关于商誉确认和确定:VAS 11规定,商誉适用于母公司的一部分(部分商誉),而IFRS 3允许选择既适用于非控股股东(完整商誉),又适用于母公司的商誉,同时记录与母公司所有权相关的商誉。
关于商誉损失的确定:VAS 11规定,商誉的摊销期限最长为10年,这是一种高度技术化的方法,但从本质上讲,这种方法可能不充分反映出一些因素,如管理水平、信誉、购买方的品牌等在交易后可能不会减少。因此,IFRS 3不允许采用这种方法,而要求每年评估商誉的损失。
IAS 27 - 个别财务报告,资本拥有方法可以应用于母公司和独立企业的个别财务报告。在越南,由于VAS 07是在15年前颁布的,因此资本拥有方法的应用仅限于合并财务报告。与此同时,独立企业的财务报告仍然继续采用成本法
资本拥有方法相对于成本法提供了更多有用的信息,并且符合企业法,因为它要求以投资者在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中所拥有的纯净资产的份额来呈现投资的价值。因此,资本拥有方法允许立即反映投资者在报告期内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且有助于准确评估投资的实际效果(而成本法无法实现这一点)。
IAS 36的规定确认由于纯净投资减值而导致的损失。然而,在越南,这一要求通过应用有关金融投资减值拨备的规定来实现(根据通知228和通知89),这与IFRS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越南关于金融投资减值拨备的规定(根据通知228和通知89)与IFRS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
在实践中,确定控制权是相当复杂的,许多情况下很难确定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因此,IFRS 10引入了一些标准来明确确定控制权,VAS 25尚未提及这些标准,包括:
4.1.1. 对受投资方的支配权
当投资方行使能够影响与受投资方相关的重大事项的权力时,投资方对受投资方具有控制权。即使投资方尚未行使这种控制权,他们也可能具有控制权。有一些迹象表明投资方已经行使了与受投资方相关的重大事项的权力,从而可以确定投资方是否具有对受投资方的控制权。如果没有迹象,可以得出结论投资方对受投资方没有控制权。 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投资方都能够独立行使与受投资方相关的活动,那么在对受投资方的最重要的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方面,具有能够影响的权力的投资方将对受投资方具有控制权。即使有其他单位有权参与与受投资方相关的活动,例如在活动中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然而,如果只有权利保护,那么投资方就不具备对受投资方的控制权。
4.1.2. 利益份额
投资方有权或有权利修改从参与受投资方获取的利益份额,当从该参与获取的利益份额能够根据受投资方的经营活动的结果而变化时。
4.1.3. 控制权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投资方对受投资方具有控制权,如果投资方不仅具有对受投资方的支配权,还承担与通过参与受投资方而获取的利益相关的风险或有权修改这些利益。投资方可以使用其支配权来影响从参与受投资方获得的利益。
IFRS 10,对非控制股东权益的呈现被放置在股东权益的一个独立部分。然而,VAS 25要求非控制股东的权益必须在股东权益的外部呈现。实际上,非控制股东仍然是子公司的股东,并且也是集团的一部分。因此,整个股东权益部分都必须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来记录。VAS 25中有关非控制股东权益的上述规定与当前国际标准和实践不符。 VAS 25还规定,如果亏损超过子公司纯净资产价值的非控制股东份额,该亏损将计入母公司的损益表。这意味着非控制股东的利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始终应为正,除非以前的非控制股东不在股东权益中。然而,如上所述,目前将非控制股东视为股东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股东都对其相应份额的利益和损失负有责任,不区分控股和非控股股东。因此,VAS 25中的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