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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越南财政部发布了 第152/2025/TT-BTC号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适用的会计制度作出统一规定,自 2026年1月1日 起正式实施。
该通知是替代旧规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将直接影响个体经营者今后的会计及税务义务。
本通知适用于:
个体工商户
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
自 2026年1月1日 起,财政部于 2021年10月11日 发布的 第88/2021/TT-BTC号通知 正式失效。
因此,自2026年起,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 第152/2025/TT-BTC号通知 执行会计制度。
根据 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并经 第31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8款 修订,处罚如下:
逾期1–10天且存在减轻情节
→ 警告
逾期1–30天(不含上述情况)
→ 罚款 1,000,000–2,000,000越盾
逾期31–90天
→ 罚款 3,000,000–6,000,000越盾
逾期91天及以上
→ 罚款 6,000,000–10,000,000越盾
依据 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9条,包括但不限于:
自愿补救后果或赔偿损失
主动申报、真诚悔过并积极配合主管机关
情绪激动或正当防卫过当情形
被胁迫或处于物质、精神依附状态
怀孕妇女、老年人、病患或残疾人
非自身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
法律认知不足
其他政府规定的减轻情节
根据 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3条,自 2026年1月1日 起:
不属于纳税范围:
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实际收入
属于纳税范围:
自行确定收入并计算、缴纳税款
使用电子发票或与税务机关联网的收银系统时,税务系统将自动支持申报和税额计算。
依法自行履行其他税费义务。
具备下单和支付功能的平台:
平台方代扣、代申报、代缴税款
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平台:
个体经营者自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