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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2025年5月31日,财政部部长颁布了第32/2025/TT-BTC号通知,指导实施《2019年税收管理法》部分条款、第123/2020/NĐ-CP号法令(关于发票和凭证)的规定,以及对第123/2020/NĐ-CP号法令进行修改、补充的第70/2025/NĐ-CP号法令。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明确规定了电子发票转换的实施方式,旨在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增强税务申报透明度,并协助纳税人更好地使用电子发票。
若纳税人希望转换为使用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带码电子发票,应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5条(经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1款修订)规定,办理发票使用信息变更手续。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91条第2款,以及财政部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的第31/2021/TT-BTC号通知的规定,如被认定为高税收风险纳税人,并接到税务机关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附录IB所附01/TB-KTT通知模板发出的通知,则必须转换为使用税务机关带码的电子发票。
纳税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发票使用信息的变更。
相关流程仍应依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5条(经修订)执行。
如纳税人希望恢复使用无税务代码的电子发票,必须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税务机关将依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91条第2款及第31/2021/TT-BTC号通知的规定,对是否批准恢复无代码发票的使用进行审核决定。
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性质注册以下发票类型:
由收银机系统生成的电子发票,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业务,如:购物中心、超市、零售(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机动交通工具)、餐饮、饭店、宾馆、客运服务、公路运输辅助服务、文艺、娱乐、电影放映及越南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其他个人服务。
由税务机关管理的带码或不带码电子发票,适用于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
发票使用信息的变更和转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按照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5条及第70/2025/NĐ-CP号法令的修订内容执行。
纳税人需主动关注税务机关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换工作。
使用带税务代码的电子发票可提升税收管理的透明性,减少税务欺诈风险,并便于发票的管理与保存。
财政部第32/2025/TT-BTC号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
第123/2020/NĐ-CP号法令 – 关于发票和凭证
第70/2025/NĐ-CP号法令 – 修改补充第123/2020/NĐ-CP号法令
《2019年税收管理法》
第31/2021/TT-BTC号通知 – 关于税收风险评估的实施指南
如有任何关于电子发票转换的疑问或需要协助,请拨打热线:084 877 0777,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快速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