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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在税务机关积极推进简化行政手续和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针对小规模个体经营户的税收政策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方向是减少纳税义务、提高透明度并简化合规程序。
根据2026年第85/TB-CT号通知及相关指导文件,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第一组)将适用单独的管理机制,并享受多项重要优惠政策。
以下内容将全面介绍适用于该群体的税收政策、申报义务及重要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目前根据年营业收入将个体经营户划分为4个组别,以便针对不同规模适用相应的管理机制:
第一组: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
第二组:年营业收入5亿至不足30亿越南盾;
第三组:年营业收入30亿至不足500亿越南盾;
第四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
因此,第一组属于规模最小的经营主体,通常包括个体经营、零售业务或小型服务活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分类不仅仅用于统计目的,还直接决定:
纳税义务;
申报方式;
适用的会计制度。
第一组个体经营户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无需缴纳增值税(VAT)和个人所得税(PIT)。
具体包括:
无需缴纳增值税(VAT);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PIT)。
这清楚体现了政府支持小型经营户、减轻财务压力以及鼓励创业的政策方向。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项免税政策并非永久有效。如果:
实际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
则个体经营户必须:
转入相应纳税组别;
从超过标准的季度开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在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风险,因为许多个体经营户未能及时跟踪收入变化,最终导致被追缴税款和处罚。
即使无需缴税,第一组个体经营户仍需遵守最低限度的管理要求,以确保数据透明。
个体经营户必须建立并记录:
商品与服务销售收入账簿(S1a-HKD表格)。
该账簿的目的包括:
跟踪实际营业收入;
作为确定纳税义务的依据;
在税务检查时用于核对。
不强制要求建立完整的会计凭证体系;
但在实践中,仍建议保留进项/销项发票(如有),以证明收入来源。
保存形式:纸质或电子形式;
最低保存期限:5年。
这是一个重要要求,但经常被忽视,从而在后续检查中带来困难。
个体经营户可以灵活选择:
自行记账;
由家人协助;
聘请会计服务机构。
对于营业收入接近5亿越南盾的经营户,建议从一开始就聘请专业会计服务,以降低转组风险。
一个常见误解是:
“无需缴税就意味着无需申报。”
第一组个体经营户仍必须:
申报营业收入;
申报银行账户/电子钱包信息。
这样做是为了帮助税务机关:
监控收入变化;
在发生变化时准确确定纳税义务。
对于新开始经营的个体经营户,申报周期取决于其在年度内开始经营的时间。
需每年申报两次:
第一次:截至6月30日的收入,最迟于7月31日前提交;
第二次:下半年收入,最迟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
仅需对整个经营期间申报一次,提交期限为次年1月31日。
银行账户/电子钱包信息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4月20日(如有变更需及时更新);
年度收入申报截止日期:次年1月31日。
包括:
表格01/BK-STK:银行账户/电子钱包信息;
表格01/TKN-CNKD:营业收入通知。
推荐电子申报;
特殊情况下可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
| 年营业收入 | 税务申报期限 |
|---|---|
| 营业收入 ≤ 5亿越南盾/年 | 每年进行 一次税务申报,最迟提交期限为 下一公历年度的1月31日。 其中 2026年(过渡年度) 需进行 两次申报,对应期限分别为 2026年7月31日 和 2027年1月31日。 若实际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则个体经营户必须从超过标准的季度开始转为相应的纳税申报和缴税制度。 |
| 5亿 < 营业收入 ≤ 30亿越南盾/年 | 需按季度进行税务申报。 若产生个人所得税(PIT)纳税义务,则需与增值税申报材料一并按季度预缴PIT。 年度PIT汇算清缴最迟截止日期为 下一公历年度的3月31日。 |
| 30亿 < 营业收入 ≤ 500亿越南盾/年 | 增值税(VAT)需按季度申报和缴纳,同时个人所得税(PIT)预缴也需按季度与VAT申报一并提交。 年度PIT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 下一年度3月31日。 |
| 营业收入 > 500亿越南盾/年 | 增值税(VAT)需按月申报和缴纳,同时个人所得税(PIT)预缴也需按月与VAT申报一并提交。 年度PIT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 下一公历年度3月31日。 |
根据2026年第2470/CT-CS号公文:
第一组个体经营户在有需要时仍可使用电子发票。
这在以下情况下特别有帮助:
向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
合作伙伴需要合法有效的凭证。
不强制要求;
但鼓励使用;
同时加强对营业收入的监管。
此外,税务机关还要求:
审查并撤销此前不适当的处罚决定;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