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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新法令

2020年11月5日,政府发布了第132/2020/ND-CP号法令,以修改和补充关于从事关联交易企业的税务管理规定。这些变更旨在提高识别关联企业的透明度,并加强对利息费用扣除的控制。

第一部分:主要修订和补充

第一节:对关联企业定义的调整

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向另一企业提供担保或贷款,即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 来自关联方的未偿贷款总额至少占借款企业股本的25%;

  • 该笔贷款占借款企业中长期未偿债务总额的50%以上。

以下情况除外,相关实体不被视为关联方:

  • 担保人或贷款方是银行或信贷机构,且不参与控制或管理借款企业;

  • 借款企业从不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银行或信贷机构获得贷款。

第二节:关于业务控制的规定

如果一个企业有效控制或管理另一个企业的业务运营,则两者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已扩展至包括信贷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及信贷机构的控股公司。

第三节:越南国家银行的责任

  • 越南国家银行(SBV)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涉及关联交易企业的贷款、利率和债务偿还情况的信息。

  • SBV 还必须根据法律要求,提供有关企业相关个人和实体的信息。

第四节:关于关联交易的附录I更新

此前的附录I已被新版本替代,更新了关联关系和交易信息。

第二部分:关于利息费用扣除的过渡性规定

对于2020年至2023年期间向信贷机构借款且利息费用不可扣除的企业,自2024年起,可适用以下规定:

  • 情况1:如果企业已不再具有关联方关系,则先前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可结转至后续税务期间扣除。

  • 情况2:如果关联方关系仍然存在,则利息费用扣除仍需遵循现行规定。

第三部分:法令的生效日期

  • 本法令自2025年3月27日起生效。

  • 适用于自2024年起的企业所得税(CIT)申报期。

如果您的企业需要进一步咨询本法令或相关服务,请联系Viet Uc Audit,我们将免费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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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澳是一家独立的审计机构,于 2007 年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获得许可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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